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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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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拐骗儿童罪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 563 时间:2021-11-10

导读:加重拐骗儿童罪的的情形有是属于拐卖儿童罪的首要分子;再者就是拐卖了三人以上的情形;同时还有以出卖的目的来进行拐卖的;最后还有就是把拐卖的儿童卖出给境外的,这些都是会被加重处罚的。

一、加重拐骗儿童罪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6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认定为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是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响到被告人生死的问题。围绕这8种情形的司法认定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地进行了探讨,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不过,从现有的研究状况来看,还存在值得继续讨论的余地。由于笔者就上述第三种情形和第六种情形的司法认定问题已专门进行了论述 ,故在本文中仅围绕上述其余的六种情形的司法认定问题逐一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此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


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2、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三、此罪的主要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上面所说的,拐卖儿童就是属于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伤害未成年人,对于此行为有一般的情节也有加重的情形,对于加重的情形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相关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下的情形就可以加重当事人的处罚,从而保障到受害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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