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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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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罪 2028 时间:2020-08-21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数额较大”起点8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盗窃罪定罪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再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数额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未达“数额巨大”起点80%或数额虽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但未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七)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l)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等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为吸毒、赌博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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