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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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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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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判断的关键问题
诈骗罪 656 时间:2021-06-22

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已经有众多司法理论研究者进行了讨论。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审查以下几个因素:(1)审查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或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职业,却大量向人借款,则即使借款时有出具借条,仍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则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如夸大偿还能力等获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但因其所拥有的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因此可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为诈骗。(2)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骗手段。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诈骗得逞,在借款时往往会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承诺高额的利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误信其能连本带息还款。而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会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3)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骗得财物后通常不打算归还,因此会在获得财物后肆意挥霍,如用于赌博、还债、挥霍、放高利贷等。而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会按约定将借款用于做生意、投资等正当用途。(4)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无法归还的,可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5)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或以各种理由搪塞应付,或转移资金、逃避隐藏,拒不返还。而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后,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两种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从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欺骗手段、对还款的态度等方面分析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其思考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但是,上述观点讨论的都是非常典型的情况。例如,在审查行为人还款能力时,分两种情形讨论,即:完全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大量资金,造成款项无法归还,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归还,但行为人所拥有的房产、股票等财产能保证出借人利益不受损,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典型情况当然很好判断。但实践中大量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例如,行为人虽然背负大量的债务,但也有较多的财产,有没有还款能力很难判断;行为人虽然经济状况不佳,但借款确实用于正常的生活经营活动,因投资失败无法归还;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归还,又没有房产、股票等财产保证出借人的利益不受损。把这些模棱两可的情况分析清楚,才是司法理论研究的意义所在。只考虑典型的情况,很容易得出简单片面的结论。例如,以有无还款能力简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还款能力而借款,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有还款能力而借款,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有无欺骗手段简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借款,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中没有明显的欺骗手段,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上,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欺骗手段、对还款的态度等因素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较为复杂,并非如此简单直接、一目了然。实践中的一些错案,就是这种简单片面的思维方式造成的。


上述观点所主张的“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其实是一种含混不清的思维方式。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欺骗手段、对还款的态度等因素如何与非法占有目的发生联系,如何根据这些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并没有阐述清楚。从不同角度“综合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多个判断标准,即分别以有无还款能力、有无欺骗行为、用途是否正常、借款是否归还、还款态度是否积极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这样判断会出现从不同角度分析指向的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有还款能力,却采用了欺骗手段,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且逃避还款,最终经催讨追回借款。对这种情况持多个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很难得出统一结论。有的案件既可以很随意地入罪,又可以找到理由出罪,就是这种多角度、多标准分析判断的结果。


所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占有他人财物并逃避返还。分析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分析的角度可以有多个,但判断的标准必须统一。如果综合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欺骗手段、对还款的态度等因素,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得出行为人在“借款”时即有不归还的故意并逃避返还的唯一结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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