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敲诈勒索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格式
敲诈勒索罪 981 时间:2020-11-11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格式


咨询TA

报案人:相关信息和基础信息,嫌疑人:基础信息,正文部分写清楚案情经过。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公安局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时间:附: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当然在报案时如果能提供复印件可以的话,提供复印件原件可以自己保存。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格式


每个都知道遇到敲诈勒索罪犯罪行为发生,首先应该去报案,但是报案不是几句话就能做好的,是需要提交一份报案材料,那么,深圳律师网在下文为大家推荐一篇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格式


关于xxx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正文部分写清楚案情经过。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XXX公安局


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间:


附: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当然在报案时如果能提供复印件可以的话,提供复印件,原件可以自己保存。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敲诈勒索的判断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是要有一定的格式,口头报案在实际中很有可能不会受理,所以要写一份敲诈勒索办案材料,当然,也要对敲诈勒索一个准确的判定,所以,建议去深圳律师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帮助的。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1/1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