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违令作战消极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军人违犯职责罪 / 违令作战消极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怎么判刑?
违令作战消极罪 449 时间:2021-10-21

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怎么判刑?


导读: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应当按照《刑法》428条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主要指的就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如果已经导致战斗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论处。

一、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怎么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我国《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军《内务条令》第12条规定,军人要宣-哲做到“英勇战斗,不怕牺牲”。《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6条明确规定:“不论进攻或防御,勇敢战斗,不怕牺牲,都是达成战斗目的的精神因素,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不坚决地消灭敌人是绝对不允许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战斗条令》第6条也规定:“为了消灭敌人,分队必须发扬勇敢战斗、不怕牺牲的精神,运用技术、战术去战胜敌人,绝不允许借口保存自己而消极避战”。这些要求是每一名军人参加作战时都应该做到的,由此构成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军人在战时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军人参战的职责要求,挫伤部队士气,涣散斗志,扰乱了军人参战的秩序,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的,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结时间、地点、火力配属,攻击方案,战斗梯队安排,撤出战斗等有关作战准备、作战实施的具体问题。违抗形式通常有:拒不执行命令、拖延或迟缓地执行命令、故意执行与命令相反的内容等。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临阵的地区范围既包括陆地战区,也包括海上、空中战区。畏缩是指贪生怕死,畏缩不前;作战消极是指行为人应尽全力而不尽全力,不图进取,消极怠战。对这类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作战任务;妨碍了作战部队之间的协同;因临阵畏缩、作战不力而贻误战机或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阵地失守、前线崩溃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与否的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完成任务,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作战消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已受领战斗任务、待命出击的情况下,因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故意畏缩、作战消极。


战争年代时候的作战人员非常重要,因为他们肩负了整个战斗的指挥任务,同时每一名军人都应当积极的参与作战,而不是以任何的借口不积极参与作战,并且存在着违抗命令的行为,否则的话将会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0/2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