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渎职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628 时间:2021-04-14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八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实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滨职犯罪案件(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0 4号)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4/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