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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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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怎么处罚的?
私放在押人员罪 796 时间:2021-11-11

导读:一般私放在押人员罪是的处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一、 一般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程序,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和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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