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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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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受贿罪 774 时间:2020-10-11


  有些人一旦身处高位就忘了自己的初心,收受贿赂腐败体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将为您介绍受贿罪的表现形式的法律知识。


  一、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1、收受型受贿罪


  收受型受贿罪是受贿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与索取型受贿罪相比,收受是被动接收,行贿是属于主动。所谓收受,指行为人接受行贿人主动交付的贿赂,行为人收受贿赂,可能是直接的,即直接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也可能是间接的,即经过行为人同意或默许由第三者(如行为人配偶、子女等)从行贿人手中接受贿赂。收受不论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形式,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收受以行为人收到贿赂,取得对贿赂的实际控制为必要,否则行贿人委托他人转交贿赂,虽然贿赂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但他人尚未将贿赂转交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实际收到贿赂,没有实际控制贿赂,就不能说已非法收受贿赂。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贿赂早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而收受人尚未取得的现象,因而对行贿的既遂与未遂,受贿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有不同观点,因此应该严格把握受贿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才能准确定性,恰当处理,是否凡是接受了对方财物的,都是收受贿赂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认真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2、索取型受贿罪


  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据此表明,当时的刑法对受贿罪只规定了一种形式即收受型,其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受贿行为方式被规定为两种类型即索取型和收受型,现行刑法也规定了收受和索取两种方式。


  在此,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关于索贿的含义,除了索要方式外,是否还包括勒索的方式,这在刑法理论界有不同意见,一部分人认为索贿包括勒索;另一部分人认为索贿不包括勒索,对以勒索方式受贿的,应定为敲诈勒索罪。


  所谓“索取”,可能是索要,也可能是勒索,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当事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而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后者则使用了要挟、胁迫的方法,明增或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当事人给他送财物。


  三、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带来的关于受贿罪的表现形式的相关法律知识。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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