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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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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95 时间:2020-10-13


  国家工作人员的资产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如果发现资产存在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情形的,则需要做出解释,无法解释的则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以接下来将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谁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五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正)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只能够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的。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带来的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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