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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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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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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符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601 时间:2020-10-13

哪些情形符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一、哪些情形符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

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外汇存款。

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持有的外汇存款依照国家规定,负有申报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对之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就构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同时,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隐瞒不报”和“数额较大”,是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依法应当申报而有意隐瞒不予申报,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国家对其境外收入情况的监督。

隐瞒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本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以上答案由深圳律师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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