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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的原告如何确定
抚养权 765 时间:2020-08-02


  今日新闻“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私生子之母也将上诉”(有看该新闻报道的朋友知道,该新闻标题前部分是抚养费纠纷,后部分是抚养权纠纷)。对此新闻标题有人讲“诉讼主体不对吧”,该人所指的“诉讼主体”在这仅指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原告,原告应该是孩子还是孩子的母亲呢?这个问题审判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以下仅代表笔者观点:


  一、子女是当然的原告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


  1)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子女可向父母任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向父母请求抚养费,不以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


  二、特殊情况下,父或母也可成为原告


  1、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时


  《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笔者不支持在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情形下,仍坚持要以子女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理由是:造成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诚信等。比如:当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却不能以离婚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反而得再以子女名义另行提起抚养费纠纷这明显不合常理。


  2、但要考虑诉讼时效


  虽然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当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时,往往不得不面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局面。因为多数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每月一付,而一般的诉讼时效也就是2年。故此时可考虑以子女名义起诉,因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多数


  法院会认可从子女成年(也就是18岁)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3、若需要增加抚养费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此时虽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但仍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某明星被判赔私生女18年抚养费”应该就是以该女孩的名义提起的抚养费纠纷之诉。不过笔者不太喜欢该新闻标题,“私生女、私生子”的称呼在一般人看来还是带有歧视性的,用“非婚生子女”更为恰当一些。另再多说一句:无论子女的降生是否符合其生父或生母的意愿,但只要其降生身为其血缘上的父亲或母亲就得负起抚养义务。而且这义务是法定义务,与子女生父母之间的恩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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