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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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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有哪些情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 737 时间:2021-08-05

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有哪些情节?如果读者在生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无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文章内容,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有哪些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深圳律师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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