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154 时间:2021-05-14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鄂0102刑初1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7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赁的武汉市江岸区后九万方19号二楼一私房内,容留卖淫人员李某、袁某、陈某与嫖娼人员苑某、汪劼、吴某在该私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段某、杨某、李某、袁某、苑某、吴某的证言、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场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拉客招嫖被行政处罚,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云兰

人民陪审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胡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静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