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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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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
传播性病罪 696 时间:2021-02-25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身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12.11 法发[1992]42号)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 

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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