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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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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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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黄兆盘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 以案释法案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121 时间:2021-08-1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野生动物   非法收购   情节特别严重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被告人黄兆盘电话与被告人干玛七林商量购买熊掌和熊胆事宜并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给干玛七林。2019年3月24日,干玛七林与黄兆盘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城郊国道旁的停车场完成31只熊掌、1只熊胆、3个牦牛胆的交易后,黄兆盘驾驶自己的轿车(梅赛德斯-奔驰牌B×××××型,车牌号为浙C×××××)运输上述熊掌、熊胆等返回浙江省,途经沪昆高速普安茶场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疑似熊掌31只,疑似熊胆4个,扣押黄兆盘持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浙C×××××)。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熊掌物31只全部为哺乳纲食肉目熊科亚洲黑熊的熊掌(本案以下简称熊掌);查获的疑似熊胆物4只,其中3只为家畜牛的胆,其中1只为亚洲黑熊的熊胆(本案以下简称熊胆)。检材亚洲黑熊熊掌的价值为8只(检材熊掌31只,至少来源于8只亚洲黑熊,价值标准按照该物种价值标准的80%执行)×8000元×5倍×80%=256000元;1只熊胆的价值为20000元。


  被告人干玛七林出售给被告人黄兆盘的31只熊掌、1只熊胆系干玛七林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初先后分别从被告人迪干、尼玛(胖嘎)等人处收购,其中从格绒曲某(在逃)处收购12只熊掌、1只熊胆,从被告人迪干处收购11只熊掌,从被告人尼玛(胖嘎)处收购8只熊掌。被告人迪干出售给干玛七林的11只熊掌,其中8只系迪干从布某(另案处理)处收购、3只系迪干帮助被告人功处此成出售。被告人尼玛(胖嘎)出售给干玛七林的8只熊掌,其中4只系尼玛(胖嘎)从被告人单单收购,4只系尼玛(胖嘎)帮助被告人龙吹批出售,尼玛(胖嘎)获利8000元。单单销售给尼玛(胖嘎)的4只熊掌系单单帮助被告人尼玛(白松)销售,尼玛(白松)获利9000元。


  另查明,亚洲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II级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物种。案发后,被告人干玛七林于2019年3月27日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原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投案,后于2019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迪干2019年5月23日通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向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系投案,2019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尼玛(白松)、功处此成、龙吹批、单单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兆盘的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代其缴纳罚金30000元;干玛七林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出售熊掌、熊胆所得的50000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20000元;尼玛(白松)之妻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尼玛(白松)出售熊掌所得9000元,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尼玛(白松)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被告人尼玛(胖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8000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31000元;迪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80000元;尼玛(白松)、龙吹批、功处此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各10000元;被告人单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调查与处理】


  一、被告人黄兆盘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干玛七林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三、被告人迪干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四、被告人尼玛(胖嘎)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被告人龙吹批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六、被告人功处此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七、被告人尼玛(白松)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八、被告人单单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轿车一辆、违法所得6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熊掌31只、熊胆1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科研研究价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本案中,被告人黄兆盘、干玛七林、迪干、尼玛(胖嘎)、尼玛(白松)、龙吹批、功处此成、单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黄兆盘向干玛七林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熊掌(31只)、熊胆(1只),价值共计276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干玛七林向迪干、尼玛(胖嘎)等人收购熊掌(31只)、熊胆(1只)并运输、出售给黄兆盘,价值共计276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迪干向他人收购熊掌(8只)后出售,并代功处此成出售熊掌(3只),价值共计96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尼玛(胖嘎)向单单收购熊掌(4只)后出售,并帮助龙吹批出售熊掌(4只),价值共计64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尼玛(白松)通过单单帮助出售熊掌(4只,价值32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龙吹批通过尼玛(胖嘎)帮助出售熊掌(4只,价值32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功处此成通过迪干帮助出售熊掌(3只,价值32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单单帮助尼玛(白松)出售熊掌(4只,价值32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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