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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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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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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82 时间:2021-02-24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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