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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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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怎么判刑,证人作证方式有哪些?
打击报复证人罪 581 时间:2021-10-17

打击报复证人怎么判刑,证人作证方式有哪些?


深圳律师网


导读:很多证人都害怕自己出庭作证之后,会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应此就不想出庭作证了,这样可能会导致检方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给犯罪分子定罪。那么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的呢?证人的作证方式有哪些?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人的作证方式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


二是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深圳律师网提醒大家:我国法律对于证人作出了保护措施。证人作证方式除了出庭作证之外,也可以选择以书面的形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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