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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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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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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怎么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656 时间:2021-06-16


导读:法院对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涉及到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一、 法院对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怎么处罚?


法院对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有关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于间谍器材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上的有关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非法生产大量专用间谍器材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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