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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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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组织考试作弊罪 531 时间:2021-06-17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组织考试作弊严重情节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我国相关的国家进行的考试是为了考验个人能力,组织考试作弊的相关当事人,被我国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关的规定处以3年以上的判罚,维护我国的法律公平和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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