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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怎么执行
死刑 687 时间:2021-07-08


  我国最高刑法便是死刑,对于死刑来说有缓期死刑或者是立即执行的死刑,在对于死刑犯执行的时候我们是怎样进行的呢?接下来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关于死刑犯怎么执行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死刑犯怎么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修正案》9中: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杀人,勒索绑架,抢劫,强奸,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死刑犯怎么执行

  二、在我国现代死刑怎么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


  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关于死刑犯怎么执行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死刑来说是可以进行枪决的,或者是安乐我们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有立功的话可以变成无期徒刑,再者变成有期徒刑,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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