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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多次被提及
一审程序 1180 时间:2019-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修改决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做了规定,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不局限于可见的网络信息、通信信息,还包括了身份注册认证信息、网络日志、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更多数字化形式的信息,这类信息肉眼不易辨认,甚至没有具象化,但确是能证明事实的重要依据,通过信息技术保留关键电子数据为现代化司法提供可靠的诉讼证据。

随着互联网深度的融入生活,大量的网络活动和网上交易在线上产生,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发生纠纷时,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根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修改决定》中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

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

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而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合规的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其真实性的可能较大。反之,则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据上所述,要把电子数据转变为可被司法采信的电子证据,需要保证电子数据生产、存储、传输的过程是真实可信,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是合规可靠的。

大陆云盾数据保全鉴证平台记录从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业务流程的数据,以电子认证技术保证身份可信、签名可靠,以哈希和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固化存证,防止篡改。符合司法诉讼证据认定的几个标准。

一、大陆云盾以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去对电子数据做记录保存的,业务方通过将原文或者数据指纹(电子数据哈希值)在大陆云盾保全系统进行保全存证。加密存储,中立可信。

二、大陆云盾是以密码技术为依托,提供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底层密钥技术,符合国密标准,通过密码技术应用可很好解决网络实体的身份管理、行为认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问题。通过区块链等技术保证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多节点监督,保证数据存储安全。

三、大陆云盾数据保全鉴证平台提供事前系统风险评估、身份认证、电子签约、数据保全存证、司法取证出证、在线裁判等全业务流程的证据闭环应用。

四、大陆云盾数据保全鉴证平台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和公证处打通,平台上可直接在线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可为法院审判提供更可靠可信的证据。

大陆云盾将电子数据保全与密码技术深度融合,将密码技术和区块链应用全面贯穿业务场景、身份验证、数据保全存证、出证等环节。将虚拟、易改的电子数据转变为司法可信的电子证据,深入探究互联网线上电子证据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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