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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的常见陷阱
法庭辨论 1000 时间:2020-09-12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法庭调查的全部证据和案件情况与起诉书的指控是否一致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性量刑,发表总结性意见和辩驳陈词,为合议庭作出评议提出建议的诉讼活动。


  刑事审判在举证和质证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可对每一个证据充分发表意见,驳斥对方的意见,进行相互辩论,但是法庭辩论阶段中的辩论有其自身特点,表现在,第一,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范围大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范围,并且侧重点不同;第二,法庭辩论是法庭调查的进一步深化;第三,法庭辩论阶段的逻辑推导过程严密于法庭调查阶段;第四,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强于法庭调查阶段。本文中,笔者就法庭辩论中经常出现的辩论陷阱进行归纳总结。


  一、虚假条件


  例如,“法律并没禁止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在境外贷款上提供担保。该担保是有效的。"这个论断,大前提虚假,因为法律没有禁止的民事行为不一定都是有效行为。因此,这个三段论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二、滥用析取


  例如:法官:“你竟敢在大白天闯入人家行窃!”


  被告:“法官先生,您前次审判我时,指责我说:‘你竟敢在深更半夜潜入民宅行窃!'今天你又指责我:‘你竞敢在大白天闯入人家行窃!’请问法官,我究竟应该是在什么时候行窃呢?”


  一个析取命题是真的,就必须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况是真的;如果各个析取情况均假,该析取命题就是虚假的。这个窃贼,列举了这么一个命题要求对方选择 “我或是在白天行窃,或是在夜间行窃",可这二个析取情况都是假的,因为无论在白天还是在晚上都根本不应该行窃。


  三、两难误推


  有这样一个例子:老师招收了一名学生学法律,师徒订立合同,规定学费分两期交付,毕业时交一半,另一半学费在学生第一次打赢官司时交付。可是学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替人打官司。老师便向法庭起诉,要求支付另一半学费。在法庭上,老师提出这样一个两难推理:如果学生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合同,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这次官司打输了,那么按法庭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他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学生针对上面的两难推理,颠倒了一下标准,也提出一个相反的两难推理: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赢了,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如果这次官司我打输了,那么按合同规定,我也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总之,这次官司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我都不应付另一半学费。上述两难推理,由于诉讼双方在各自的推理过程中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前提标准,即老师是将合同规定而学生是将法庭判决作为前提条件的,当然无法保证结论同一。因此,尽管推理形式正确,但结论是不可靠的。


  四、偷换概念


  例如有这样的推论:金属都是化学元素;钢是金属;所以,钢是化学元素。这一则推论特别具有迷惑性,足以把人难倒,因为两个前提都是真的。从化学的角度来说,金属都是化学元素,“钢是金属”的说法也正确,但结论却是荒谬的,因为中项“金属”不是指的同一个概念。前一个“金属”指的是单纯的元素,不包括合金;后一个“金属”则不是指单纯的元素,它可以包括合金。由于中项没有保持同一,这就难免得出荒谬结论。


  五、混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在某案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预谋过程,是偶尔失足致人死亡,属于过失伤害罪。”他运用了一个错误推理:只有预谋的,才是故意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预谋;所以,被告人不是故意犯罪。这是一个混淆条件关系的推理,把不是必要条件关系当成必要条件,推理形式虽然正确,但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预谋的故意,没有事先预谋的突发故意犯罪是经常可见的。


  六、错误推理


  例如,辩护人提出如果被告人故意杀人,那么他一定用力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被告人没有用力击打,所以没有杀人的故意。这就违背了“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的推理规则。没有用力击打要害部位,并不能必然推出他没有杀人故意;因为杀人未遂也可能没用力击打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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