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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资设立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应注意2种情况
离婚公司分割 704 时间:2020-10-06


夫妻作为世界上最亲密的人,同时也是利益的共享者与损失的共担者,二者之间的财产息息相关。那么,在出资设立公司时,夫妻双方都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一、股份及收益权属问题


在股权权属问题中,我们通常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如果婚前夫妻一方出资成为某一家公司的股东,婚后因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属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这就是我们所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公司设立后,风险承担问题


假如夫妻一方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因经营不善,夫妻一方对公司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其承担公司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


夫妻出资设立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应注意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


(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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