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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押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抵押 741 时间:2021-07-30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我国法律关于债权抵押权转让的条件的相关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接下来,找深圳律师网在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债权抵押转让要什么条件?


  (一)债权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二)债权抵押权转让


  根据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律师的文章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权可否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何前提条件?谨慎操作避免踏空|附六个真实案例,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达到约定的决算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主合同债权予以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为其所担保的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债权的转让而发生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并非绝对不能随主债权一并转让。除非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特定后方可随同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三)债权抵押权转让的条件


  1、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如果从立法用语上来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都不得转让。但最高法院通过探求该条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是在主债权未特定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在主债权已经特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最高法院这一解释法律问题的方法,即为“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


  2、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受让有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核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如果是已确定的债权,可直接受让;


  (2)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则尽可能与最高额抵押人约定,抵押人对受让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3)如受让的债权是未最终确定的主债权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绝继续提供担保的,此时受让债权的债权为无抵押担保的债权。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阅读后会有所了解债权抵押转让条件的有关内容。提醒大家注意,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经确定的,可直接受让。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则尽可能与最高额抵押人约定,抵押人对受让债权继续提供担保。


  如果有类似问题或者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者可以到找深圳律师网自行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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