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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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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要怎么写?

咨询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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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磊

    2021-04-14

    辩护词是律师辩护意见的载体和集中反映,办案人员也主要是通过辩护词来了解律师的意见。同时,辩护词也能直接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以及对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要写好辩护词,除了要有基本的文字功底、认真负责的态度外,还要了解辩护词的目的和作用,掌握写作辩护词的基本架构,这样才能炼成一篇好的辩护词。


    吃透案件是写好辩护词的基础


    不少人把不会写,不知道怎么写归结于自己文字表达能力不行,写作能力不强。虽有这方面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自己没有吃透案件,没有看清楚,想明白,无法理清辩护思路,才会导致千头万绪不知从何入手。


    1、认真阅卷,吃透案件


    阅卷可采用全面浏览,重点查阅,关键摘录的方式进行。一般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了解指控或认定的事实,指控和认定的思路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然后通过全面浏览,建立起对案件的整体印象。


    在建立起案件整体印象后,围绕所指控的事实重点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摘录关键事实和证据。和书越读越薄的道理一样,卷宗材料也需要越读越薄。


    2、形成辩护的基本思路


    辩护思路的形成要围绕和针对指控逻辑展开。要搞清楚,弄明白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通过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和逻辑思路是什么,指控或认定的理由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漏洞或逻辑不周延之处。


    辩护更多的是一种辩驳和防护,如果不了解对手的意图,是很难以进行有效对抗的。


    3、斟酌和检验形成的辩护思路


    在形成辩护思路后,要斟酌和检验所形成的辩护思路是否有相关事实和证据支持,支持的力度有多大,在道理上是否能说得过去,有没有其他相反的解释,如果被反驳,有没有回应和解释的余地等。


    要避免过度局限于辩护人这一具有党派性的角色,有一厢情愿甚至是异想天开的嫌疑。表面上似乎有道理,逻辑上能自洽,但经不起检验和反驳。


    内容上从法官角度出发是写好辩护词的关键


    辩护词如果能做到文采飞扬,声情并茂固然很好,但能够让法官理解和接受才最为关键。


    说得再多,说得再好,法官不认可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充其量只是一篇美文。


    具体而言,在形成辩护思路和具体完成辩护词时,既要从辩护人角度,从被告人角度出发,但也要从法官裁判思维的角度入手,这样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才能更容易被法官理解和接受。


    可以这样认为,从法官角度出发是写好辩护词的关键。



    1、要遵守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


    不论是事实认定,还是证据审查判断都有基本的原则和方法,这是通过争辩能达成共识的基础。


    公诉人、律师及法官虽诉讼角色不同,但都要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唯一的区别只是角度的不同。黑不能说成白,白也不能说成黑,否则就是不讲道理。


    辩护人因对当事人有忠诚义务和保密职责,没有类似于公诉人及法官客观公正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很容易出现偏颇。


    但无论如何,前提还是要遵循一般经验法则,符合常情常理,不要违背基本常识。否则,会给法官留下不客观的印象,被认为不讲道理,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2、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法则


    三段论是司法推理和证明的基本方式。得出的结论如要经得起检验和反驳,大前提必须正确,符合经验法则,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小前提必须归纳准确,既要看到有利点也有注意不利情节。


    如果前提错误,凭空假设,只按自己的逻辑和思路强行推理,会犯推不出的错误,所废除的结论也会被轻易反驳。意见和观点虽然可以不同,但均需要言之成理,在遵循逻辑推理的基本方法下,形成自洽。



    3、表达要客观,不要玩弄诉讼技巧


    辩护人是要站在被告人角度考虑问题,帮被告人说话。但外在形式上表达要客观,偏向性不能太强,过度玩弄诉讼技巧。这样很容易给法官留有不客观的印象,甚至被认为是强词夺理。


    我们常有这样的一个误区,认为律师可以通过滔滔不绝、巧舌如簧来影响或改变法官的心证。


    要认识到每一个人都不会接受和喜欢被自己认为不客观的言论,即便在陪审团审判模式下,陪审员因思维方式更为感性,会比职业法官更容易受外在情绪的影响,律师都要避免给陪审团留下不客观、过于情绪化的印象,诉讼技巧使用要适度,更何况我们面对的是更具有职业理性的法官。


    法官更不会喜欢不讲事实和证据的律师,过于操两可之辞,设无穷之辩只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对律师观点和意见的接受。


    律师可以从辩护的立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解读,但不要试图改变事实本身,对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要刻意回避。


    举一个例子,杯子就是杯子,只是因视野不同呈现出来的画面不一样而已,但不能因为角度的不同就否定它还是杯子。



    4、要遵循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的观点是很正常的事,也正是在不同观点争议过程中优胜劣汰,不断趋于合理。


    但任何一种观点,都得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都能在不同角度和视野下言之成理。


    在成文法国家,辩护观点的提出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拿来批判的。法律规定上的明显不合理,可以作为理由提出,但不能演变为纯粹的法理之辩,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明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支撑辩护观点的依据外,还要善于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先前判例以及学者观点中归纳总结支持辩护观点的理由。



    5、情理辩护要适当,切忌自以为是


    情理辩护能丰富辩护的手段,引起法官的共鸣,但不能用情感辩护取代事实之辩、法律之辩,情理辩护只能作为事实之辩、法律之辩的补充或升华。


    在以价值观或道德观进行情理辩护时,切忌自以为是,只从个人理解和认为的情理出发,只讲对自己有利的情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情理。


    最为重要的是要特别注意和照顾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一般情理,如果一味强调个人的理解和感受,只从个人角度出发要求和希望大家理解和接受,在很多时候会适得其反。


    天理人情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天理人情,不是某个人的天理人情,而是和社会鼓励和倡导的价值观相一致的。


    如果所使用的情理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不一致,甚至是相背,不仅得不到好的辩护效果,反而可能演变为对被告人致命的一击。在情理辩护时,千万不要因为情理使用不当成为神助攻。



    6、要以实际取得客观辩护效果为导向


    任何辩护的展开都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进行,欲速往往则不达。这并不是倡导犬儒主义,但要充分认识到当事人请律师来辩护的希望和目的。


    超出现有制度和现实环境所允许的因素展开辩护,或许在有的时候能成功,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遭受失败,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更差的结果。


    做律师要有智慧,需要讲方法和策略。高屋建瓴的同时要接地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泛泛而谈,只讲空话和大道理。办法总比问题多,审时度势甚至妥协都是有必要的。


    形式上要易于法官理解和接受是写好辩护词的保障


    法官一般不可能一开始就对辩护词进行深研细读,大都是简单浏览之后认为有价值、说到要害之后才会认真阅读。


    外在好的形式能让法官更愿意阅读,更能理解和接受。


    1、要有摘录


    在具体阐述辩护理由前,应以摘录的方式旗帜鲜明地把辩护观点表达出来。


    主要作用是开篇就让法官知道律师主要辩护观点是什么,而不是让法官从具体辩护理由中去寻找、归纳、总结律师的辩护观点。


    一般的方式是,在写完辩护权的来源以及委托辩护的过程后,直接写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有……。简明扼要的把辩护观点和诉求摆出来。


    在这一点上,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很多律师都会用“敬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的用语,但个人看法是,只需要写,“敬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即可,是否为法官采纳是法官的权力,要采纳,你不说也会采纳,如果不采纳,你怎么说也没有用。不用采纳一词更能体现对法官的尊重,是对法官裁判权的维护。


    2、要有逻辑性和层次性


    在写具体理由和事实时,和写一篇规范的文章没有大的区别。要有基本的框架结构,有逻辑性和层次性。


    大标题,小标题是必须的,这一是可让辩护词看起来有层次性,法官通过快速浏览就知道具体的理由和事实是什么。二是避免因文字驾驭能力不强,在承接转折上出现断裂。有时一二三四如开中药方子虽简单粗暴,但也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方法。


    3、不要过于冗长,说清楚就好


    辩护词不是写得越多越好,只要把问题说清楚就好。长篇大论,洋洋洒洒几万字甚至是十几万字。但说实话,法官是不会有那么多时间去仔细看,只会择其重点和自己所关注的问题。


    在辩护词中不需要对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和约定俗成的说法进行定义和解释,法官作为专业人士,一看他就会明白,不需要啰哩啰嗦给他们解释。


    简单能说清楚的,绝对不要复杂说,更不要有意绕来绕去。不仅不能以此把法官绕进去,反而会被法官认为律师是在戏弄他的智商,心里会很反感。


    如果发现自己用简单的话讲不清楚,要么是自己能力不够,要么是自己没有想清楚、想明白。


    4、突出重点,聚焦关键


    如果用放大镜看,一个案件中发现很多问题。但没有必要把所有的问题都拿出来说,平均使力。


    要区分不同问题的性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程度,非关键性问题一带而过,要把目光聚焦在能影响案件结果的问题上。过于纠缠细节不仅会影响辩护词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也让本该集中和透彻讨论的关键问题淹没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中。


    我曾经有一个例子,在辩护词中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说,表面看起来像天女散花一样,在空中密密麻麻很是好看,觉得案子是千疮百孔,但落地后却发现凌乱不堪,让人不知所云,搞不清楚,弄不明白到底是要说什么,想说什么。


    一个好的辩护词,一定是要有逻辑主线,繁简得当,重点突出。不需要面面俱到,要着力于问题的关键,说深说透。


    5、以列表、图示或者附件的方式增加可阅读性


    有些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关系相当复杂,简单用文字很难以表述清楚,这个时候可以适当使用列表或图示的方式增加直观性,让法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现在比较流行的思维导图,就是把复杂的问题体系化和清晰化。


    辩护词是让法官明白,而不是让其昏昏然。


    如果在辩护词正文中说不清楚、说多了可能破坏辩护词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可以用注释或附件的方式。


    我有一个经验就是,如果自己看起来都很困难,觉得别扭,那一定得修改和调整表达方式。


    6、行文格式要规范。


    一篇好的辩护词就是一篇好的文章,要符合一篇好文章的行为格式,格式和标注上要统一,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使用的序号要规范,字体和行间距要适当,要有美感而不凌乱。


    内容好不好先不说,但在形式上要让法官觉得规范,也体现自己是认真负责,对法官充满尊重。


    人靠衣装,行为格式就是辩护词的外衣。规范的格式不仅便于法官阅读,而且能带给法官好的阅读体验。


    在引用的法条、司法解释、案例以及学术观点应当做注释或者直接作为附件,方便让法官检索和核实。贴心的做法能让法官看着舒心,读着方便。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或致电 137-5100-6692 (咨询请说明来自张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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