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刑法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刑法 / 刑罚种类 / 减刑、假释
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减刑、假释 764 时间:2021-07-14

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5、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为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78条规定,具有下列表现的条件之一的,构成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减刑的实质条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


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减刑,应从严把握;


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减刑,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假释:


(一)适用假释对象条件。


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二)适用假释限制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另外,《刑法》82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减刑假释规定”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
    减刑、假释 635 时间:2021-07-14 查看更多
  • 减刑假释程序
    减刑假释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减刑、假释 641 时间:2021-07-14 查看更多

2021

07/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