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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723 时间:2021-07-15


  大多数人在看法治新闻的时候,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宣读判决的时候,一般都会听到被告人触犯某某罪,从而数罪并罚,但是较多人对于数罪并罚及其罪名是不太了解的,那么今天就跟深圳律师网一起来看看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二、什么是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三、什么时候数罪并罚,什么时候择其一重罪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看到这里,深圳律师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是有着规定的,并不是所有罪都是可以进行并罚的,有些罪名就会存在罪名竞合的情况,好了以上就是什么时候适用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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