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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情况通报
最高检指导案例 701 时间:2021-03-15

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情况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情况通报

(2021年3月3日)

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

一、制发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检察机关依法积极适用,2013年以来,累计适用人数已达4.6万余人,取得良好效果。同时,我们也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主要有:

➤ 一是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不清晰,对刑诉法规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把握不准,机械套用一般量刑规则,造成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比率较高;

➤ 二是与相关诉讼程序混淆,存在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者对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直接作出不起诉的情形,甚至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将可以直接不起诉的案件,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损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不规范,社会调查流于形式,所附条件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社会化支持不足,导致考察帮教难以全程、深入和精准。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检察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没有认真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为监督考察会增加工作量,产生怕麻烦思想,导致一些本该附条件不起诉的却没有决定适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最高检制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带条件以及附带条件的履行监督等专门进行了规定。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社会观护等工作,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支撑。全国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总结出很多有益经验。为此,我们筛选法律适用准确、办案效果好、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办案规则予以明确,供各地参照适用,引导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良性运行,依法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以充分发挥出这一特殊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

二、本批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相关情况

为确保所选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我们面向全国征集了160余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例。经逐案筛选,重点围绕“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条件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条件区分”、“如何做好社会调查”、“找准‘精准帮教点’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探索异地协作帮教形式”、“考验期的设置与调整”、“准确认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等内容,调阅案卷等材料,研究案件办理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职过程、社会效果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委、法学专家及地方检察机关意见,确定5件案例,经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今天予以公开发布。

本批5个案例分别来自江苏、浙江、河南3个省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是从涉嫌罪名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罪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罪名。

➤ 二是从案件类型看,1件系考验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1件系异地协作开展考察帮教,1件系对涉嫌数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对犯罪时未成年、诉讼过程中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5个案例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基本涵盖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与方案。

➤ 三是从所附条件看,有的设定了按月分期赔偿的义务,有的列出了考验期内的负面行为清单,有的针对多人既有共性化的附带条件,也设置个性化的具体要求,有的提出每周的量化指标,有的有针对性调整强化了帮教措施。5个案例所附条件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都很强,为确保考察帮教实效奠定了基础。

➤ 四是从实际效果看,4个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顺利经过监督考察,生活走上了正轨,有的有了相对稳定的职业,有的考入大学一本专业深造,有的有了一技之长,充分展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同时,对于严重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比如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察机关也绝不姑息,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不适用缓刑,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此外,多件案例涉及社会调查、精准帮教、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三、本批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比如,明确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法院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我们发布的胡某某抢劫案,抢劫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因而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如果涉嫌数罪,只要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犯罪后表现,综合刑期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同样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发布的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在当前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发布这些案例,可以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测算出明确具体的量刑,避免机械套用一般量刑规则,更加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进一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刑事追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有利于指导各地依法精准设置所附带的条件。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所附条件至关重要。针对实践中所附条件普遍存在的大而化之、不够精准甚至千篇一律等问题,5个案例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人际关系和情绪管理、心理创伤等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结合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了有针对性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了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确保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发布这些案例,对于指导各地找准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点”、“感化点”,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式,设定具体、明确,可操作、可评价的监督管理条件和考察帮教措施提供了借鉴。

三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厘清相关诉讼程序的界限。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一些地方为了避免繁杂的监督考察工作,而提起公诉或者直接作不起诉处理的问题,通过发布胡某某抢劫案,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进一步明确对于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也可以起诉的,应当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对于指导各地减少程序混用乱用,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四是有利于凝聚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合力。4个指导性案例之所以最终都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有专业社会力量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比如,组建包括司法社工、家庭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及其监护人的帮教小组,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参与公益劳动,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等。这既是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成效的重要保障,也彰显了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对于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力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则无旁贷。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把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好的制度落实的更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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