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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贩卖毒品罪八大未遂情形
犯罪未遂 644 时间:2020-08-09

浅谈贩卖毒品罪八大未遂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作出司法解释,但司法人员所采用的标准依然如“司芬克的脸谱”,谜团般的变幻莫测,理论界对此是各有说法,众说纷谈后都难以找到一个尽善尽美的解决方案。不难发现,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各自的理论与做法,似乎都有其理由与根基,但仔细去分析,也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理论与实务的诸多争议,让人无所适从。那么站在辩护人的立场,在办理一个贩毒案件时,如何才能说服办案人员认定该案是贩毒未遂?我们试以实证案例的刃,剖开贩卖毒品罪未遂形态的神秘面谱。经过归纳整理,我们总结出以下八大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形:以假当真,因对象不能犯而未遂


如(2016)辽14刑终19号载明,刘某一供述向刘某二贩卖30克毒品时,不知道毒品是假毒品,是事后知道的,刘某二供述向王某某贩卖毒品时,也不知道毒品是假毒品,在刘某一、刘某二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获利的情况下,属“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


第二种情形:因购毒不成而倒卖未得逞,系贩毒未遂


(2018)皖刑终239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齐某一收到34500元毒资后联系齐某二购买冰毒,因齐某二没有冰毒而未能完成毒品交易。后齐某一将收到的34500元毒资退还到张某某持有的何某某邮储银行卡内,齐某一因购毒未遂,未交付毒品给张某某,系犯罪未遂。


第三种情形:购毒者为公安特情,买家主体不适格


(2012)涉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载明,该起犯罪毒品的控制权形式上转移给了买方,但由于买方身份为公安特情人员,该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公众健康,所以应属犯罪未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四种情形:买家先举报,毒品在公安控制下交付


(2017)云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系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了有关其与上诉人周某某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后在公安机关布控下侦破的案件,本案毒品交易不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第五种情形:持毒待售,买卖尚未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


(2015)南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X被查获的3.56克毒品和被告人高X被查获的29小包(0.99克)毒品均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种情形:受人蒙骗购买了假毒品以贩卖


(2019)湘刑终84号判决书载明:在其中共同贩卖、运输2200.84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中,程某某、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由于所购为假毒品而未贩卖,均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第七种情形:有相反证据证实毒品经销人退货的


(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44号判决书载明:2014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蓝某驾驶小轿车从**县*镇携带2包毒品氯胺酮(K粉)到**县城,通过“阿林哥”出卖给他人,“阿林哥”出卖未果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将毒品交还给被告人蓝*,3时许被告人蓝*在**县某娱乐城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蓝*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2包毒品氯胺酮(K粉,净重1003.41克)。


第八种情形:提前案发,尚未进行毒品交易


(2013)驻刑二终字第25号载明: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唐某2010年9月4日贩卖毒品犯罪形态问题,经查,李某某供述“唐某让拿20克毒品,每克320元,我就拿毒品到**”,唐某供述“让李某某拿大烟样品,好了就要,未见毒品即被抓获”,故而根据证据的相互印证,可认定的事实是二人准备交易毒品,但数量、价格尚未协商一致,且未见面、未进入实际交易环节即被抓获,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


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强调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绝不姑息,由此致使司法判例中关于贩卖毒品罪(未遂)的案例十分稀缺,但我们也要从有限的案例中总结出值得借鉴的有利观点,当如洞中观火,目光如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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