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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审查起诉法律意见书 884 时间:2020-08-1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审前辩护的“最后机会”。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争取“不起诉”;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影响公诉人的起诉方向。 

1复制侦查卷宗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读侦查卷宗,并对其进行复制。律师复制卷宗主要采取刻录光盘方式,从而保证案卷清晰。当然,票据、图片等彩色文件或需要比对字迹的文件,辩护律师应该阅读原始卷宗,以便于发现这些证据是否是原件是否被篡改。

2阅读侦查卷宗

      阅读侦查卷宗即“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许多律师习惯由助理来完成阅卷任务,其实辩护律师应该自行浏览全文。阅卷需要“阅卷摘要”,将卷宗中重要内容特别是可能影响无罪轻罪或定罪量刑的部分摘录下来。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当成为“阅卷”的摘要重点。

3撰写法律意见书

      阅读侦查卷宗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摘要”撰写法律意见书。准备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包括六个部分,即“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参考法条”“参考案例”。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例如“学者论述”“专意见”。

 4会见犯罪嫌疑人

      撰写好法律意见书后,应该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向其核实“基本案情”,从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与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注意自我保护,避免被指控“串供”。

5修改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自己的论证。犯罪嫌疑人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数页十数页甚至数十页法律意见书,必然会对案情进行补充。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不能“提醒”办案机关补充证据,除非那些证据如何补充。

 6约见办案检察官

      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应该“趁早”,即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向检察院提交起诉书之前。一旦检察官制作的起诉书已经被检察院盖章,则检察官有支持该起诉的义务,辩护律师难以通过说服检察官还说服检察院。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一方面是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其反馈自己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失去当面说服检察官。此外,辩护律师需要通过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约见检察官时一并提交。

7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羁押后,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阅卷后特别是制作好法律意见书后,占有详细的案卷材料,更有理由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辩护律师可以过一段时间提交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到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或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当然,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应当逐步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可能成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一部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谨慎小心”。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只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轻罪的职责。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则辩护律师应当重复上述“七件事”。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应该主要通过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来完成。在“错案追究制”与“终身负责制”环境下,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越来越被办案机关重视。这种技术辩护,不仅是帮助无辜者免受冤屈,也是协助办案者远离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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