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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
工伤标准 933 时间:2020-06-03

一、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发生赔偿责任竞合


赔偿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两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分别主张赔偿。


第三人侵权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遭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因存在第三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劳动者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法律不同,在赔偿项目上会有竞合。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案件中双方容易发生纠纷的情形包括:乘坐本单位车辆在履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本单位以外的机动车责任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与非本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劳动者承担非主要责任的、履行工作任务中受到第三人人身伤害(第三人包括本单位员工以及本单位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等。



二、劳动者受到本单位原因人身损害,只能按工伤处理


(一)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


审判实践中,有的受伤劳动者认为客观上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只要被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以提起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诉讼,这一认识存在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该条文内容虽然简短,但包含的法律意思可以剥离出四层:第一层,存在遭受他人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二层,损害实施人在履行工作任务;第三层,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四层,受伤劳动者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向他人主张侵权责任。该规定将员工受到本单位原因的人身伤害排除在第三人侵权赔偿之外。


(二)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人身受到损害只按工伤处理的常见争议点 


受伤员工在履行工作任务时受到本单位其他员工在履行工作任务时的伤害、乘坐本单位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受本单位其他意外伤害(事故责任人同为本单位员工时)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只按工伤处理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受伤劳动者也容易发生此类纠纷。上述情形虽然客观上存在侵权对象,但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按工伤保险赔偿处理,不能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该条文的立法意图在于劳动者在履行工作任务时产生的风险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受伤员工向侵权人、驾驶员、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由于实施侵害行为的劳动者在正当履行工作任务时对意外发生的职业风险,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享有豁免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侵权人、驾驶员为本单位员工,除非员工存在故意行为(故意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任务),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因此,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只发生劳动者与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间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不产生竞合问题。


(三)容易与第三人侵权混靖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工伤处理。而此种情形因本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现有最高院的按工伤处理解释,受伤劳动者享有了两种诉权,因此产生赔偿责任的竞合。但该肇事方如果恰为本单位车辆时,情况将变得更为复杂,双方往往产生是否仍能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纠纷。该类案件在客观上虽存在侵权人,但该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实为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以驾驶员为侵权人提起第三人侵权之诉,由于用人单位是最终的侵权责任承担者,单位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按工伤处理。因此,受伤劳动者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前述其他员工系故意行为导致员工受到伤害,对受害人而言其系履行工作任务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侵权人而言其并不是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无需为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其故意致人伤害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侵权,由《侵权责任法》调整,此时出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用人单位的财产保险理赔款,并不当然属于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为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往往投保各类商业险种。其中的责任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除依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责任分担外,还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理赔。获赔的保险理赔款,劳动者也往往向劳动仲裁和法院主张分得该款项。受伤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该理赔款,还需要从责任险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责任险的法律关系依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约定或法定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赔付关系。常见的有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的一种商业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事业单位,而非雇员。因此,雇主责任险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但由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赔偿关系,投保责任险时双方可以约定或据于法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者支付理赔款。但第三者并不是该理赔款的直接权利人,只是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不能完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时,据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的赔偿关系,第三者依法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但保险理赔款性质上属于对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部分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足额的工伤赔偿,则无权再主张该保险赔偿。


因此,雇主责任险的作用在于补偿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费用,以分担或转嫁单位的经营风险。赔付方式是保险公司先赔付给企业,由企业赔付给雇员。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然也不存在工伤职工必须通过雇主责任险先行理赔,之后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先后顺序。


(四)单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性质上等同于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险种,而单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为专列的财产险种。因员工受到本单位车辆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向车辆驾驶人、用人单位、保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部分或全部由保险人替代,因此在赔偿性质上属于雇主责任险。员工如果同时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不同的法律基础,法院应分别受理,但劳动者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应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予以扣除而不是竞合,且赔付款不应超过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劳动者在履行工作任务时因本人原因受到伤害只有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驾驶员本人因驾驶单位车辆发生单车事故或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本人负全部责任的,因无侵权人,不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投保了商业险,被保险人可根据单位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据于保险标的损害可以提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上人员险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在性质上系对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补偿,也属于雇主责任险范畴。 



四、出现赔偿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一)劳动者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和工伤保险待遇之诉的,法院应分别受理


侵权之诉和工伤保险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则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为民法之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处理。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追偿权。


(二)工伤保险赔偿不以侵权赔偿为前置条件虽然2013年施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但该规定并不以受伤劳动者向第三人提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为前置条件。由于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之诉和工伤保险之诉的请求权内容不同,既有重复赔偿的项目,也有可以兼得的项目和专属于一种请求权的赔偿项目,劳动者可按照自己的权益实现情况有选择或分别提起。


需要指出的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而使劳动者或其家属无法自社会保险基金获得应得之赔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三)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的竞合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由于工伤和侵权案件适用不同的赔偿制度,两种赔偿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和功能。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即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因此,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第三人侵权纠纷时存在竞合的问题,除了重复项目不可兼得外,其他项目均不属于重复赔偿,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


(四)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法院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裁判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并且应以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侵权人实际支付或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后实际执行到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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