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犯罪专题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犯罪专题 / 未成年犯罪 / 犯罪研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研究 988 时间:2020-07-09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包括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所谓的身体健康权,是指已身以外的自然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正常机能的权利。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自己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选避军事义务,可构成战时自伤罪。故意伤害耶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如果虽以他人身体为侵害对象,但未造成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虽然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疼痛(如一般殴打),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欧打如符合其他

犯罪的要件,应构成相应的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第一,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行为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构成犯罪。如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打伤不法侵害者。第二,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具有破坏他人体的肢体、组织的完整或者损坏人体组织、肢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作为的方式及暴力方法最为常见,但对故意伤害行为法律并没有以作为及暴力为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本罪的损害结果包括轻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三种情况。明确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地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认定,因此,有必要明确人体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标准。根据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码。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仿”的具体的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还专门规定了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刘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第二,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码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 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第三,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造成伤害结果面言,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则必须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况。需注意的是,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能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伤害罪。如因殴打而造成身体健来损害的结果,特别是在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是采用殴打方式行伤害之实,还是因过失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无罪过。不能因殴打是有意实施的,就认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复杂罪过;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因此,这里的故意杀人未遂是指直接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伤害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在客观上出现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的结果,不能因此而改变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4)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10至7级)、严重残疾(6至3级)、特别严重残疾(2至1级),6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合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仿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道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当按此确定残疾等级--编者说明)。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线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吉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

根据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本书未收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1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损伤标准》,做好涉人体损伤案件审判工作,现就执行《损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 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损伤标准》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工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用标准。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
      暴力犯罪具体是指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
    犯罪研究 799 时间:2020-07-09 查看更多
  • 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什么是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
    犯罪研究 751 时间:2020-07-09 查看更多

2020

07/09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