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法律 / 刑事法 / 刑事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
刑事法 15276 时间:2019-12-30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复议、复核、申诉由相应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四)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四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接受相关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四百七十八条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依照本规则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百七十九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2019

12/30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