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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欺诈、胁迫合同 853 时间:2020-09-28

  涉及到国外的法律,应当遵循我国法律,还是他国法律?在涉外合同方面,涉外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涉外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外合同一般应具备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


  (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


  (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


  3、如果违约的同时和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


  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


  三、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涉外合同效力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深圳律师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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