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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商品房现售 776 时间:2020-08-24

 与其他诉讼一样,民事案件也是有自己的受理范围的。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会先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满足规定的受理条件、范围的,才会立案受理。下面找深圳律师网将为大家带来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A。

  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B。

  原告A为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B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蔡生苗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被告作为需方向原告购买漆包圆铜线。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现款现货”,但被告一直处于拖欠货款的状态。双方于2012年11月终止合作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对帐并及时支付货款,被告不予配合不愿在对帐单上签字盖章。 2013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务催收货款函》,敦促被告限期支付货款。被告于2013年8月15日回函,且在回函中承认尚欠原告货款 75000元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按欠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5000元;支付按该欠款75000元的15%计算的违约金;支付该欠款75000元从2012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75000元,支付按75000元的15%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B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A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总额的15%承担违约金的事实。

  2、对帐单二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5000元的事实。

  3、《法务催收货款函》及被告的回函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回函承认尚欠原告货款75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年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漆包圆铜线,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以需方订单经供方确认后为准;付款时间为现款现货;如供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订单交货时间内发货视为违约,应按该批货款总额的15%作违约金支付给需方,需方如逾期付款视为违约,除应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外,则按欠款总额的1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单方暂停供货,直至货款全部收回。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买卖交易。截止2013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75000元,被告在回复函中予以确认。因被告没有支付欠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同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000元,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减少诉讼请求,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应支付原告A货款计人民币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250元,合计人民币8625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60元,由被告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XXXXX,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XXX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X

  以上就是一篇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的范文。因为法律规定生效后的民事判决书就应该是一直有效的。但如果是执行期限的话,则法律规定为两年,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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