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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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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怎么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56 时间:2020-09-26


  作为一名消费者肯定是不希望自己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的,是不合格的产品,作为生产商、销售商不能只单单为了盈利而忽视产品的质量等问题,然而在现如今的市场上,还是会有各种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怎么确定?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怎么确定?关于这一问题,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定义


  “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产品是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产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当产品用于交换目的并且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品。如果生产某种产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自身需要,则不能称其为商品。其次,“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因此,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也就拔除了房屋、桥梁,地下矿藏、野生植物和国防军工产品;而是指可以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动产,以及军转品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怎么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两种涵义


  伪劣商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所谓广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厂名、厂址、质量认证标志;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可能是民事、经济、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50、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不合格的产品。


  失效、变质的产品。


  伪劣商品的界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与假冒商品


  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坑害用户或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看,假冒产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也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但从狭义的角度,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价值,与假冒产品又有区别。如假冒产地、厂名、厂址或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只属于假冒商品而不属于伪劣商品。而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产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伪劣商品。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与正品


  正品是指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可分为优等品、一等口等等级。根据商品的分类,正品不属于伪劣产品。相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次品,有明显的外观疵病或影响使用价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废品等,都属于伪劣产品。


  上文就是深圳律师网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怎么确定的相关解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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