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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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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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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887 时间:2020-12-24

在我国刑法中包含着这样一项罪名:“煽动国家分裂罪”。作为一个中国人,每一个爱国人士都有责任、有义务对于那些煽动国家分裂的不法分子严格举报。不过,首先我们应该改了解清楚这项法律的内容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报煽动分裂国家罪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任一机关举报即可。


深圳律师网


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关知识


一、煽动国家分裂罪


煽动国家分裂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该罪是指为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割据一方,另立伪政府,对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而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


二、标准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实施张帖标语、散发传单;编辑刊物、发表演说、播放图像;非法出版、宣传邪教等行为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对煽动分裂国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应当一律立案追究。


三、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五、罪与非罪


在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活动中,参与人员一般都非常复杂,尤其是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往往借群众事件为掩护,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欺骗,或因不明事实真相误传谣言,或由于对中央现行的民族政政策不理解,发牢骚、讲怪话等,这些都属于思想教育问题,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六、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有关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律内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深圳律师网为您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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