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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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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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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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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740 时间:2020-09-27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


  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体数额要求,只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构成,是一种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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