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特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694 时间:2020-09-2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特点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章节中,所以它具备了经济犯罪的特点。所谓经济犯罪,学界讨论甚多,南京刑事律师不一一赘述,统一观点即经济犯罪发生在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大多数由主观上具有贪利性的行为人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会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主体产生侵犯,由于侵犯其他主体产生责任依法承担后果的犯罪行为。一方面从宏观上看因为发生领域的特定性,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违背了社会诚信这一基本价值观,另一方面它更侵害了利益相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些生产者无视市场以及行业规则,使用极低成本的生产原料,消费者如果没有在官方途径购买, 很难辨别真伪,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伪劣产品的受害者。还有一些生产者模仿大牌,使用大品牌的包装,产品本身是自己简单灌装的三无产品,这样的做法对于其他品牌存在一个恶意攻击,使另一个品牌因为伪劣的存在而在消费者心目中价值贬损,进而影响其销售。一个品牌的推广以及经营可能要花费数十年的心血,却很可能被伪劣化妆品短时间打倒。伪劣产品的存在,事实上已经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以国家的经济安全为视角,经济类犯罪缺乏社会诚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危害。


  2.追究刑责的难度大


  生产行为作为犯罪的第一源头,属于犯罪重点惩处的对象。如果没有制假的大量出现,后续的销售无从谈起。作为伪劣产品的生产,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为了逃避执法机构的监管,犯罪人的生产行为通常很隐蔽,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人员配置多为并没有任何化妆品专业知识的社会无业人员,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生产窝点多见于一些小作坊,或者小工厂,甚至是任何一个简易的封闭地点,而这些地点大多不固定,不好查找。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网络销售成为销售的新兴便捷途径,例如销售量第一的淘宝,想要注册成为卖家操作非常简单,并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核;微商以其便捷的付款方式近几年也同样受到消费者亲睐,为了吸引商家入驻号称可以零成本开店,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的出处只有快递发货的唯一记载,选择购买的同时唯有选择相信卖家的信誉,对于化妆品质量安全本身没有保障。这样的犯罪途径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极大难度,如何找到伪劣化妆品的责任者成为了难题。因为犯罪人的小心经营,且犯罪潜伏周期长,所以一般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后,这种“地下产业”才会被发现。然而,由于发生时间久远,证据多已经很难查找,追究刑事责任的难度特别大。


  3.行为缺乏诚信以及规则意识


相关刑事文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相关概念


  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金钱对于人的诱惑力愈来愈大。一些不法行为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游走在犯罪的边缘,知假造假,知假售假。原始社会,当时还不存在买卖,人们对于需要的物品采用以物换物的交换方式;我国古代时期,由于受农本工商末的传统思想影响,从事商业活动会受到社会的鄙视,商人地位极其低下,商人的形象大受委屈也备受歪曲,无商不奸的商人形象一直流传至今,虽然在古代的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不少虚假欺诈的现象,但是以诚信为首的经商原则占据社会主流;在经济繁荣的明清时期,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程度高,深受宋明理学主导的诚信观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同样奉行诚信经商的商业准则;近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制造业规模不断壮大,产品种类不断更新,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漠视行业规则,忽视道德,更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通过制假售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赚取巨大的收益,伪劣产品呈现高发态势,社会诚信的天平再难平衡。试想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尊重社会规则,社会会是多么混乱的局面,每一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无视经济和交易规则,社会经济将会造成难以恢复的损伤,市场经济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它的健康发展会给我们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消费环境。因此,诚信不仅仅是从事交易者必须遵循的准则,更关乎社会环境的有序运行。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09/2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