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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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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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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指哪些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66 时间:2021-08-02

导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指哪些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指哪些危险方法?详情请看深圳律师网介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指哪些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杀伤性的一些行为,其中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最多的是以驾车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小编在此提醒司机朋友们在驾驶时一定要万分小心,发生交通事故轻的是行政处罚,重则就是刑事犯罪了。深圳律师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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