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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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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失火罪的法律规定
失火罪 609 时间:2021-08-02


  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放火罪和失火罪分不清楚,其实两者都是侵害了公共安全,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认定失火罪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深圳律师网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欢迎大家阅读。


  一、认定失火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追诉标准有哪些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三、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

  放火罪和失火罪都侵害了公共安全,但是有明显的区别: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区别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


  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失火罪是出于过失,而且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认定失火罪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深圳律师网,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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