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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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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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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30 时间:2021-08-03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深圳律师网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毒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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