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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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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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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70 时间:2021-08-08

当前,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共安全对于公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满足基本的居住安全,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是违法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深圳律师网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规定如上。欢迎进行深圳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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