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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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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814 时间:2021-08-04

用钳子剪断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种行为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跟随深圳律师网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盗割电线是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割电线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割电线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一般是指被盗割电线的价值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但盗割电线的结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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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其他本权;


二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电力设备。


三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前者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行为,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行为。表现在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保管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行为。


四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后者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可见,两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


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以上内容由深圳律师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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