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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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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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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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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641 时间:2021-08-05

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那么关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它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深圳律师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文章如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深圳律师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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