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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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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 751 时间:2021-08-08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航天事业也加快扩大规模,随之而来的劫持航空器犯罪现象也在增加。因此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进行了定义和处罚。那么,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时该如何处罚呢?请跟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在刑法中应该算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处罚也严厉。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其中的“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而且还包括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该罪具体包含如下特征:


1.本罪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自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虽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劫持航空器犯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但是,不能完全根据国际公约来解释我国刑法;我国刑法没有对航空器作出任何限定,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定某种犯罪时完全可能超出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的外延;劫持供军事、海关、警察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发生,也必然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惩治。但是,当外国人劫持外国的航空器进入我国领域后,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必须遵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对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对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只能适用其他管辖原则。


(2)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是指对机组成员等人不法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胁迫一般是指以对机组成员等人进行加害相威胁,并达到足以迫使其不敢反抗的程度。行为人为了使机组成员等人产生恐惧心理,实施对物暴力行为,足以抑制其反抗的,亦属于本罪的胁迫。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性质相当的,使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如暗中投放麻醉药品,使机组成员丧失反抗能力等。


2.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从实践上看,劫持者总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但犯罪目的与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此可见,一旦犯罪人实际性的做出了劫持行为,不管劫持时间多长,目的是什么都将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对于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依法判处死刑。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深圳律师网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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