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621 时间:2021-05-17

导读: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条件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就构成了本罪,对于本罪的判罚一般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条件,是根据《刑法修正案》条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具体认定条件以及量刑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后果,或者造成的严重情节不同所判罚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