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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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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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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557 时间:2021-05-17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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