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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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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575 时间:2021-05-2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适用是怎样的


1.罪与非罪

该罪是情节犯。构成该罪,不但要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还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界定,详见前述对该罪客观特征的论述。


2.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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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该罪的时候,要注意该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在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同。就客体特征而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体是金融理财秩序,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就客观特征而言,这三个犯罪都涉及改变资金的用途。但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金融机构实际上拥有对受托财产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并不具有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就主体而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单位犯罪,只能由从事理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则是自然人犯罪。这是三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依照单位犯罪的规定,区分是单位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还是自然人挪用资金、挪用公款。


3.一罪与数罪


在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是将受托财产用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如果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情节严重,本身构成犯罪,将受托财产用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也符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发生该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竞合的情形。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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