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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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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违法运用资金就构成犯罪吗
违法运用资金罪 621 时间:2021-05-22


有法学专家认为,鉴于严重违法使用险资情况多发,应让追究“违法运用资金罪”成为常态,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严格险资的运用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险资安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早在2012年,时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宁在《保险研究》曾刊发属名文章《保险业违法运用资金罪研究》。文中指出,不少人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违反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如果没有造成损失个人也没有从中谋利,至多属于行政违规,并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违反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不仅可能受行政处罚, 还可能构成犯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魏*宁在《保险业违法运用资金罪研究》文中指出,刑法并未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目的, 所以违法运用资金罪不属于目的犯罪。也就是说,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不需要考虑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行为人不需要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占有等目的,当然更不需要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占有,只要违法运用资金, 就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也可以说,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即使是出于使公司更多盈利的目的,只要违法运用资金,就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185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然而,与此相关的是,根据保险法的有关条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比刑法“违法运用资金罪”和保险法“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二者似乎并没有很大区别。一个是涉嫌犯罪,一个是涉嫌违规。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10年来却仅有少例个案被追究“违法使用资金罪”,这不得不让社会公众觉得,涉及保险公司资金安全的行业一直被从轻处罚。


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实现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同时也承担着保险促进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典型的服务。从经济学角度讲,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保险属于一种典型的共用品或公共产品,保险业还承担着责任重大的社会管理功能。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加强监管和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当然必要,但国家制定的刑法对这一行业的涉嫌犯罪的有关条款,也应该成为惩戒这一行业违法的利器,让追究违法运用资金罪成为常态,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起到行业发展的警戒和惩戒作用,从而规范保险业的阳光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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